广西建设厅2009年建筑节能工作要点

09-03-18  【字体:  】【颜色: 绿  】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能源方针,把建筑节能作为提升建筑业技术水平、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扩大内需的重要目标,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以科技进步为支撑,扎实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工作,确保节能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
(二)工作目标。2009年,广西建筑节能计划实现节约33万吨标准煤。到2009年底,全区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要稳定地达到85%以上,其中设区城市的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争取达到95%以上。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面积要争取超过200万平方米。继续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管理,争取完成100栋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管系统的建设和能耗审计工作,研究制订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定额。继续推动绿色照明和路灯节能改造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管理,重视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认真执行《关于加强我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桂建科〔2009〕1号),加强商品房节能公示制度执行力度,推进县城的建筑节能工作,认真做好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应用。将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作为2009年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
(三)推动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工作。通过能耗统计、能效审计,能效公示,确定用能定额,建立超定额加价制度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制度,推动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工作。
(四)以《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发布为契机,引导推广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
(五)启动村镇建筑节能工作。
(六)继续推动照明节电和路灯节能改造。
三、主要工作措施和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加强对新建建筑节能执行强制性标准的监管,推广经济适用的新技术。
1.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节能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相关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建筑节能标准。
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
牵头部门:厅设计处;配合部门:厅科技处、建管处、规划处、房产处,自治区墙改办,区质安监总站。
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牵头部门:厅建管处;配合部门:厅规划处、科技处、设计处、房产处、自治区房改办、自治区墙改办、区质安监总站。
2.把推进县城建筑节能工作作为各市2009年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之一,确保2009年建筑节能工作在各县城取得重大进展。
牵头部门:厅科技处;配合部门:厅设计处、建管处、规划处、房产处、自治区房改办、自治区墙改办、区质安监总站。
3.加强对新建公共建筑设计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的审核。新建公共建筑空调系统设计时,空调房间均应具备温度控制功能。主要功能房间应在明显位置设计安装有显示功能的房间温度测量仪表;在可自主调节室内温度的房间和区域,应设计安装带有温度显示功能的室温控制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对公共建筑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室内温度监测和控制系统的设计专门提出审查意见。
牵头部门:厅设计处;配合部门:厅建管处、规划处、房产处、自治区房改办、自治区墙改办、区质安监总站。
4.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应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及我区的相关文件要求,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在施工现场进行张贴。
牵头部门:厅建管处;配合部门:厅科技处、设计处、规划处、房产处、自治区房改办、自治区墙改办、区质安监总站。
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现场应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及我区的相关文件要求,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在销售现场进行张贴,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牵头部门:厅房产处;配合部门:自治区房改办、厅科技处、设计处、建管处、规划处、自治区墙改办、区质安监总站。
对于暂未设计利用可再生能源和选用重点推广的10项技术少于3项的工程,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联合向本市建委提交的保证在其他方面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承诺书,也必须作为该工程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之一,在施工现场和商品房销售现场同时进行公示
牵头部门:厅科技处;配合部门:厅建管处、房产处、设计处、建管处、自治区房改办、自治区墙改办。
5.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落实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广、限制、淘汰公告制度,实行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制度,依法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制度,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牵头部门:厅科技处;配合部门:厅建管处、设计处、自治区墙改办、区质安监总站。
6.大力推广经济适用的建筑节能新技术。2009年2月1日后开工的工程,应选用我厅2007年确定的建设领域重点推广的地源热泵、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空调节电、自隔热砌块、页岩烧结多孔转、空心无梁楼盖、新型建筑防水、新三级钢、高性能混凝土、照明节电等10项技术中的3项以上(含3项)技术。选用重点推广的10项技术中少于3项的,必须在节能专篇中作出特别解释,并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联合向本市建委提交保证在其他方面严格执行各种强制性标准的承诺书。
牵头部门:厅科技处;配合部门:厅设计处、建管处、房产处、自治区墙改办、自治区房改办、区质安监总站。
7.完善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开展隔热和热反射涂料、外遮阳技术在节能设计计算方面的课题研究,进一步研究制定配套法规和标准,尽快出台《广西地源热泵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法规和相关图集,并在有关网站上发布相关标准和图集信息。
牵头部门:厅建管处;配合部门:厅科技处、设计处、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广西建设信息中心。
(二)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在新建建筑节能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应用
1.2009年上半年研究出台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关于城市能源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专项规划的指导意见,加强规划技术人员水源和地源热泵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牵头部门:厅科技处;配合部门:厅规划处、设计处、村镇处,厅职工培训中心。
2.继续因地制宜地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等)、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2009年2月1日后开工的12层以下的住宅建筑、总面积50000m2以上的建筑群、面积10000m2以上的使用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都要有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专项设计,不能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要在节能专篇中作出特别解释,并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联合向本市建委提交保证在其他方面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承诺书。按季度对新开工项目未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工程项目信息单独收集汇总,并将未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工程作为各种检查的重点对象。
牵头部门:厅科技处;配合部门:厅规划处、设计处、建管处、区质安监总站。
(三)推动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管理
1.建立全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对重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耗统计,根据能耗统计结果,选取一批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工作,并在有关网站以及本地主流媒体对能耗统计和能源审计结果进行公示。
牵头部门:厅科技处;配合部门:厅计财处、设计处、建管处、房产处、法规处。
2.研究制定广西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标准、能耗限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
牵头部门:厅科技处;配合部门:厅计财处、设计处、建管处、房产处、法规处。
3.按照《广西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推动建立我区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
牵头部门:厅科技处;配合部门:厅计财处、设计处、建管处、房产处、法规处。
4.督促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维护、检修、监测、保养及更新置换,及时清除系统故障,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上报分项用电量。
牵头部门:厅科技处;配合部门:厅计财处、设计处、建管处、房产处、法规处。
5.加强节能技术研发和推广的资金投入。协调有关部门完善激励政策,加大建筑节能的财政扶持力度。对高效节能建筑和高耗能公共建筑,分别实施经济奖励和惩罚措施。
牵头单位:厅科技处;配合部门:厅计财处,办公室。
6.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制度。按照《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做好所辖区、县(市)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开展对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抽查。抽查的重点对象是政府机关办公楼、宾馆、商场、商业写字楼、飞机场、车站等空调使用大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倡导节约风尚。填写“县(市)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执行情况汇总表”。
牵头部门:厅科技处;配合部门:厅办公室,广西建设信息中心
7.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
(1)既有建筑的节能运行管理和改造的重点:中央空调、照明、电梯和热水供应系统。改造形式包括采用优化系统运行、安装调节装置、应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完善运行管理制度等无成本或低成本的运行节能措施。
(2)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3)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政府和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牵头部门:厅科技处;配合部门:厅建管处、设计处、房产处、计财处、办公室以及各有关单位。
(四)引导推广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
2009年各市建委要在2009年7月前至少推荐1项绿色建筑或低能耗建筑试点工程给我厅,我厅将给予重点资金和技术扶持。各市要开展节能型宾馆和节能型校园示范项目建设,自治区财政将给予扶持。
牵头部门:厅科技处;配合部门:厅设计处、房产处、建管处、计财处。
(五)启动村镇建筑节能工作
结合新农村建设,启动村镇的建筑节能工作,主要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沼气集中利用、太阳能热水等经济适用的新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技术。
牵头部门:厅村镇处;配合部门:厅科技处、设计处、建管处、计财处、自治区墙改办。
(六)继续推动照明节电和路灯节能改造
加强绿色照明工作,严格执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在既有建筑中大力推广使用节能灯具,政府机关率先更换使用节能灯,逐步安装照明自动控制开关等。在照明节电示范县建设的基础上,全区推广应用路灯照明节电技术。
牵头部门:厅科技处;配合部门:厅城建处、计财处。
(七)开展节能减排执法检查,执行问责制
开展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专项检查、商品房销售现场、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节能公示工作的专项检查、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等,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列入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评价体系,检查结果在有关网站上公布。
牵头部门:厅科技处;配合部门:厅办公室、设计处、建管处、房产处、自治区墙改办、自治区房改办、区质安监总站、广西建设信息中心。
(八)加强宣传和培训
1.继续广泛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建筑节能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开展节能减排知识竞答、征文、评选节能减排典型等活动。2009年建筑节能宣传的重点是《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我厅2009年对建筑节能工作的各种新要求。
牵头部门:厅科技处;配合部门:厅设计处、建管处、房产处、自治区房改办、自治区墙改办、广西建设信息中心、区质安监总站。
2.继续加强建筑节能知识培训。2009年培训的重点包括可再生能源技术、建筑节能施工知识和验收规范、中央空调、电梯、照明节能运行管理和改造知识。
牵头部门:厅人教处;配合部门:厅科技处、设计处、建管处,厅职工培训中心。
(九)建立健全节能服务制度
扶植建立建筑节能技术研究、推广等专业化服务机构,使全区有较强实力的节能服务机构达到20家以上。加强建筑节能检测能力建设,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工作,规范能源服务行为。
牵头部门:厅科技处;配合部门:厅建管处、设计处、房产处,厅政务中心。
(十)完善建筑节能有关统计制度
各市要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统计工作 责任制,按季度汇总统计上报有关的建筑节能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牵头部门:厅科技处;配合部门:厅计财处、建管处、设计处、房产处。
【来源:广西建设网】

站内搜索
 站内搜索:
设为首页 | 法律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意见反馈

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版权所有 桂ICP备11007628号-3

地址:广西南宁市北大南路17号  邮编:530011  电话:0771-3156631(生产经营部)     0771-3153601(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