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4个资质管理有关通知

09-03-03  【字体:  】【颜色: 绿  】 
关于转发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4个资质管理有关通知
桂建管〔2007〕124号
各市建委:
    现将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等4个文件转发给你们。2006年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4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和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4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建办市[2006]68号),我厅已以桂建管[2006]32号和桂建管[2006]98号文件转发。和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资质许可与审批程序
    (一)下列企业资质许可,  由自治区建设厅初审(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报建设部审批: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3、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4、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5、建筑智能化工程与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可直接向自治区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建设厅窗口)提出申请。自治区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19个工作日(不合专家观场踏勘和评审时间,下同)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建设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资质,由自治区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送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自治区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时间不计入自治区建设厅审批时限。
    (二)下列企业资质许可,由设区的城市建委初审,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批: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舍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舍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5、建筑智能化工程与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二级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企业,应当向企业二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城市建委提出申请。市建委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自治区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19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资质,由自治区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送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有关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自治区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有关部门审核时间不计入自治区建设厅审批时限。
    自治区建设厅资质审批结果在广西建设网(http://www.gxcic.net)上公布。
    (三)下列企业资质许可,由设区的城市建委审批: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三级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企业,应当向企业王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城市建委提出申请。市建委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9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汇总表》(见附表1)及电子文档分别报送自治区建设厅建设工程管理处(电子邮箱gxjstjgc@126.com)和政务服务中心(电子邮箱gxjstzwfwzx@yahoo.cn)。自治区建设厅将在广西建设网公布,并报建设部备案。
  (四)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按照建设部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资质申请材料要求
  (一)企业申请各类各级别资质审批事项,按照建设部《规定》、《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和附件材料,并通过企业身份验证锁(加密锁)在广西建设网进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填报资质申请事项和企业人员、设备、业绩等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企业申请相关资质审批事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各项材料与原件相符,并在企业申报材料上加盖核验章。
    三、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办理程序
    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资质证书(包括增加副本、更换、遗失补办)有关事项,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建设部批准发证的,涉及变更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和增补资质证书,由自治区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建设部办理;涉及其他变更事项,由自治区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自治区建设厅批准发证的,由自治区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市建委批准发证的(包括本文下发之前由自治区建设厅批准颁布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三级资质等证书),由市建委办理。原由自治区建设厅批准颁发的资质证书发生变更等需换发新证书的,由市建委收回原证书上交自治区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各市建委应当在每月30日前将辖区内本月办理的资质证书变更结果(见附表2)分别报自治区建设厅建设工程管理处和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四、证书及证书编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统一使用建设部制定印发的证书。证书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购买,各市建委按照实际需要到自治区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领取。资质许可机关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数量按照《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资质证书编号执行建设部制定的全国统一编码办法,在建设部制定新的编码办法前,暂按现行的编码办法执行。各市建委进行具体编码操作请与我厅政务服务中心联系。
    五、新资质标准过渡期的有关规定
    《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在《规定》实施后其资质证书暂不换发,在建设部新的资质标准颁布实施前,原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在过渡期内,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申请增加专业承包序列资质项目,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六、企业资质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违法违规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资质处罚,并将处罚情况在网上向社会公布。
    (二)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应该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每年抽查企业数不应低于5%。自治区建设厅每年将对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情况和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抽查。对于被核查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责成整改,整改期限不少于1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不得承接新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三)凡在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中央、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将本企业取得的资质许可事项、申报材料,报送王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城市建委登记备案。市建委应当将其纳入本市企业资质管理范围。
    本通知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设工程管理处和政务服务中心联系(联系人:建设工程管理处:韦道业,电话:0771-2260057;政务服务中心:曹桂生,电话:0771-559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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