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建金:规范化推进是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基础

20-08-03  【字体:  】【颜色: 绿  】 

工程总承包模式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正式施行,明确了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承包的条件和要求。目前,从各地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情况来看,不平衡现象依然存在,具体实践中仍然面临着很多难题。

“《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工程总承包规范化落地实践提供了遵循。”中建政研圆梦商学院首席专家、副院长吴建金表示,“但工程总承包模式要落地生根,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工程总承包模式推进工作

存在地区不平衡现象

吴建金认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以来,各地的反应总体来说是积极的。

部分地区大力推进。这些地区不仅将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而且对《管理办法》作了细化,制定了具体目标。例如,四川省印发文件,从操作层面对有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明确,并将154家企业列为工程总承包试点单位。江苏省发布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至2025年,培育发展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单位超过200家以上,培养具有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项目经理1万名以上”的目标。

少数地区制定了过渡性政策。吉林省发布文件,提出“鉴于我省目前双资质企业较少,为培育工程总承包企业发展,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建设单位也可根据项目情况和项目特点,选择具有甲级设计资质并在上一年度信用综合评价中获得AAA等级的设计企业;具有特、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在上一年度信用综合评价中获得优良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从事工程总承包;木结构公共建筑可采用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吴建金称,中西部地区部分省份同时拥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设计甲级资质的企业数量较少,制定过渡性政策是尊重现实的做法。

一些地区尚未给出具体指导意见。由于符合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比较少,再加上企业技术能力达不到要求,某些地区只是将《管理办法》进行下发,尚未找到培育当地工程总承包企业发展的好思路。

吴建金分析称,各地的工程总承包推进工作进度不同,主要是因为我国建筑业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对工程总承包认知不足。经济实力较雄厚的地区积极性明显强于经济实力较弱的地区,而从承、发包角度看,总承包方的积极性要大于发包方。

运作不规范

是当前面临的最大难题

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主要特征是“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因此要求工程建设的系统性和整体性。而目前,由于国内涉及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建设各方主体的观念和思维一时间也难以改变,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实践中出现了不规范问题。

经过调研,吴建金发现,很多工程总承包模式项目在推进中存在运作不规范问题。他举例说,有些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便开始招标。而《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对于按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吴建金说,建设各方主体必须明白这一规定背后蕴含的逻辑关系:一方面,该规定是为了符合《政府投资条例》中关于“投资概算实施阶段的约束不能超过投资估算”的要求,以保证项目合规;另一方面,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条块分割,导致设计和施工企业无法从整体上有效掌控项目成本,只有锁定总造价,才能启动项目建设。

不按程序操作,必然导致后期存在工期风险和成本失控问题,最终出现“扯皮”现象。吴建金说,有些地区,企业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但实际运行时采用的依然是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设计和施工是“两张皮”,失去了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本意。实行工程总承包模式,一定要以一体化项目团队的集体决策为主导,通过设计采购施工的协同创新发展,达到提高建设效率的目的。

推动工程总承包模式

发展的三点建议

吴建金认为,要推动工程总承包模式健康发展,法律法规的修订、政府的大力推动、行业企业的规范化操作既是基础也是关键。而针对当前现状,他给出了几点建议。

一是分情况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吴建金认为,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应用较广、收益较好的领域多集中在工业类项目。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的共建项目因为存在差异化、非标准化等情况,工程总承包商难以对工期、投资等进行有效控制。适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要求技术成熟、风险可控、工作界面清晰、容易估算且没有大量地下结构,否则不建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二是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过程中,应该给中小企业发展机会。在吴建金看来,随着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推行,具有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在市场中有较大优势。法律法规应当明确,项目中符合一、二级资质类的工程可以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施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是建议减少用联合体形式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吴建金说,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优越性建立在“责任主体单一”这一基础上,采用联合体形式,既不能满足“责任主体单一”的要求,也不能实现“设计采购施工深度融合”的要求。吴建金建议,联合体形式只能作为过渡性办法,在具有工程总承包资质企业较少的地区短期推行。


【来源:中国建设报】【作者: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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