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师队伍的建设,规范对建筑装饰行业室内设计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设计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是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域内从事建筑室内空间环境工程设计,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室内陈设和室外景观的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的技术岗位能力考核认证工作,以及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对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的技术岗位能力分为高、中、初三个等级,其名称分别为:高级建筑装饰设计师、建筑装饰设计师、助理建筑装饰设计师。
第四条 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技术岗位能力考核认证工作,以及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的管理,在全区建设系统内进行。
第五条 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建筑装饰协会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的资格认证和管理、考核取证、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管理工作,接受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岗位能力考核认证申报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认定具有高级建筑装饰设计师的技术能力,可在相应的岗位上从事相关工作。
⒈ 学历及从业时间: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2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8年以上;
(3)大学研究生或双学士学位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5年以上;
(4)大学博士生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2年以上。
⒉ 从业能力及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大型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设计1项以上;
(2)参与完成大型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设计3项以上;
(3)完成中小型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设计5项以上;
(4)所设计的作品或完成的项目获得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颁发的奖项。
⒊ 专业理论及著述(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系统掌握建筑装饰设计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系统了解国内外建筑装饰设计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具有较高的艺术修养;
(3)熟练掌握建筑装饰设计技能、标准和规范,了解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参加过相关标准培训并获合格证书;
(4)独立或合作撰写或编写出版过专业著作(一部以上);
(5)在专业杂志或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两篇以上);
(6)参加过全国或地方性建筑装饰行业法规、标准、规范、标准图等的起草、编制、审定等(一本以上)。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认定具有建筑装饰设计师的技术能力,可在相应的岗位上从事相关工作。
⒈ 学历及从业时间: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7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5年以上;
(3)大学研究生(或双学士学位)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2年以上。
⒉ 从业能力及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中小型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设计1项以上;
(2)参与完成中小型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设计3项以上;
(3)所设计的作品和完成的工程获得过有关部门、组织和团体的奖励。
⒊ 专业理论及著述(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掌握建筑装饰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国内外建筑装饰设计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具有一定艺术修养;
(3)掌握建筑装饰设计技能、标准和规范,了解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参加过相关标准培训并获合格证书;
(4)独立或合作在专业杂志、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一篇以上)。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认为具有助理建筑装饰设计师的技术能力,可在相应的岗位上从事相关工作。
⒈ 学历及从业时间: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2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年以上;
(3)大学研究生毕业或双学士学位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
⒉ 从业能力及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独立完成单项工程建筑装饰设计;
(2)参与完成3个以上小型公共建筑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下)装饰设计;
(3)所设计的作品或完成的工程获得过有关部门、组织和团体的奖励。
⒊ 专业理论及著述(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掌握必要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国内建筑装饰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具有基本的艺术修养;
(3)熟悉建筑装饰设计的标准和规范,掌握基本技能,参加过相关标准培训并获合格证书;
(4)独立完成所设计作品和工程项目的设计说明。
第九条 凡是在学历、学位、从业业绩、专业理论、科研创新方面有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者,不受一般条件的限制,可破格晋升建筑装饰设计师或高级建筑装饰设计师。
第十条 凡学历不足者,必须参加有关专业培训,通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技术岗位能力的考核和认证。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建筑装饰协会具体负责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的培训、考试和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在达到上一等级条件时,可申请升级。
第三章 认证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人填写和准备以下资料:
⒈《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技术岗位能力申报表》;
⒉ 学历证明;
⒊ 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适用于学历不足和非专业人员);
⒋ 工程项目设计资料(包括图纸、照片、图片、设计说明等);
⒌ 论文、著作的复印件等资料;
⒍ 获奖证明、证书的复印件等;
⒎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本专业为:建筑学、环境艺术设计、室内设计;相关专业为:城市规划专业、园林设计、工艺美术、艺术设计、工业设计、家具设计、舞台美术设计、绘画专业;其他专业为:除本专业和相关专业以外的专业。
第十四条 相关专业和其他专业毕业的设计人员在申报前,要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可申报参加考核认证。
第四章 认证管理
第十五条 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实行持证上岗,上岗证书及印章由广西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制作颁发。
第十六条 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技术岗位能力认证及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至两次。
第十七条 参加考核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遵守有关纪律、规定,严格执行认证标准、程序,保证认证工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 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资格认证证书实行每两年一次的年审验证制度,广西建筑装饰协会具体负责年审验证工作。
第十九条 持证人员在每一验证有效期满前,必须进行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岗位证书的年审,未按规定进行年审验证的岗位证书自动失效。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 获得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证书后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在每一验证有效期内未达到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不予年审验证。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由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建筑装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在年审验证期内提出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和具体安排。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信用档案,通过广西建筑装饰协会网站及会刊,及时向社会公开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的业绩、诚信记录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获得《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资格的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建设行业的政策、法规;
(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积极致力于建筑装饰设计工作;
(三)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服务水准;
(四)保守委托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不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必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及合法性,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