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试行办法

09-06-30  【字体:  】【颜色: 绿  】 
 
南宁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勘察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4号)、自治区桂建设字[2004]84号文精神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南宁市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隧、广场、排水、园林绿化、供水供气、照明、环卫及交通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施工图中涉及公众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负责并承担责任,审查机构的设计审查责任不替代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责任。
第四条 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职责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查内容及相关规定
   
第五条 施工图审查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从事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外地施工图审查机构须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我市开展审查业务。
(二)建设单位应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凭《南宁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登记表》与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协议。
(三)建设单位持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南宁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表》及已通过设计审查备案合格的施工图方可办理项目报建、招投标或采购等手续。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登记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立项、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批文等前期工作资料是否齐全;
(二)勘察、设计企业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任务;
(三)是否按规定签订了勘察、设计合同;
(四)所选择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和等级是否满足施工图审查要求;
(五)是否符合其他有关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施工图审查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三)各单项工程设计计算书;
(四)其它审查所需的文件。
第八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勘察文件中工程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的可靠性,勘察文件内容的适用性和可靠性;
(二)设计文件中计算依据、参数的选择是否合理;
(三)建筑物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四)是否符合规划方案及初步设计批复要求;
(五)是否符合各行业强制性标准、规范;
(六)是否达到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规定的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七)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勘察文件和施工图中加盖相应的图章或签字;
(八)是否有其他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九)设计是否经济合理,并提出优化建议。
    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
建设工程技术较复杂或有特殊需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的,由审查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并经建设单位核准同意,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施工图应确定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
(二)不符合已批准的立项、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要求;
(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违反施工图审查要点有关规定;
(五)不满足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六)审查人员未按规定在勘察文件和施工图中加盖有效图章或签字。
第十条  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后应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技术经济方面的优化建议,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和建议委托设计单位修改完善施工图,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复核,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单位应持以下资料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优化建议及合格书(注明主要审查人员及负责人);
(二)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报告的答复;
(三)《南宁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表》;
(四)经审查机构签字盖章的施工图(包括地质勘察报告)及电子光盘;
(五)与审查机构签订的审查协议;
(六)其他相关文件。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完整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未经审查机构认定或者超越审查资质从事审查活动的,其审查结果不予备案。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做出专项审查报告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建设单位应责成原勘察、设计企业根据审查意见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按程序重新报审。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并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建设单位擅自修改施工图未经审查备案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其做出处罚。
施工过程中如确需进行工程设计变更的,应按有关文件要求,由建设单位书面向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意后向原审查部门重新报审,审查结果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有重大分歧时,可以向负责该项目施工图备案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组织专家或相关部门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审查机构支付审查费用,具体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收费标准确定,施工图审查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概算。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审查不合格或未按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使用,不得申办招投标和采购手续,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须将审查合格并备案批准的施工图交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根据审查合格并备案后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和监理。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配合审查机构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审查机构应每季度将施工图审查情况汇总上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利于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工作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六)施工图审查质量;
  (七)审查人员的培训情况。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认真配合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此作为审查机构的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暂停该审查机构一定时期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应对项目投资严格把关,选用经济适用材料,同时避免设计过于保守,尽量节约工程投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已审查项目进行抽查,并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审查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如经审核确认原审查结果存在超概严重现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原审查机构进行处罚,处罚措施视具体情况确定,并作为不良记录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并经调查核实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中,未按有关规定对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七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农民自建设施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其它特殊行业项目如军事、铁路交通与通信管道等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及铁道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南宁建设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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